在符合理性的伦理中,只要没生子女,婚姻就不算什么。没有生育的婚姻应该容易解除,因为只是由于子女的缘故,性关系对于社会才显得重要,才值得被法律承认为是合法的制度。当然这不是教会的观点,教会受圣保罗的影响,仍然把婚姻当作是免人私通的救济办法,而不把它当作是传宗接代的手段。
但是近些年来,就是牧师也知道了,无论男女都不一定要等到结婚才有性交的经验。就男子说,倘若他们的失节是由于结交娼妓,并且能隐藏有方,则他们就比较容易地受人宽恕;但是,除了娼妓以外,传统的道德家们对于女人的所谓不道德的行为,就难以容忍多了。然而,在欧洲大战以后,美国、英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情形都大有改变,很多体面人家的女子已经感觉不值得保持她们的“贞洁”,青年男子呢,不再向娼妓发泄他们的情欲,而去和另外一种女子发生关系,要是他们有钱的话,他们是愿意和那些女子结婚的。
这种现象在美国似乎比英国要更多些,我想是由于美国的禁酒令和汽车的缘故。由于禁酒,美国人在欢乐的聚会中差不多都时兴要喝得带点儿醉意。由于大部分的女子都有自己的汽车,她们就容易逃离父母和邻人的视线,去和情人驾车出游。这种情形的结果,法官林德生的书里已有描述。老年人责备他言过其实,年轻人则不然。就一个临时旅行家所能做到的,我在美国时曾尽力询问了许多青年男子,藉以测验林德生的言论是否正确。他们对于林德生说的事实并不否认。美国全国的情形似乎是,大多数的女子嫁人后成了很体面的妇女,而她们在婚前大都有过性经验,并且大都和几个情人发生过关系。纵使不发生完全的关系,也有很多任意拥抱接吻的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如此之多,假如不发生最后的关系,那倒是一种变态了。
英国的情形多少与美国相似,只不过发展的程度没有美国那样深,因为一来没有禁酒令,二来没有那么多的汽车。
林德生法官曾经在美国丹佛的少年法庭服务多年,因此对于观察上述事实,他有着绝无仅有的机会。他提出了一种新制度,将其称之为“伴侣式的婚姻”。它的目的在于使青年的性关系能够稍稍稳定,以免除现下一团糟的情形。林德生法官指出了那种明显的事实,青年之所以不结婚,是由于缺乏金钱的缘故,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金钱,一半是因为子女的关系,一半是因为妻子不便负担自谋生活的责任。
他的观点是,年轻人应该能够实现一种新的婚姻,这种婚姻有三个特征与普通的婚姻不同:第一,暂不应该有生育子女的愿望,因而社会应该把最好的有效节制生育的知识告诉年轻的伉俪。第二,只要没有生育子女,妻子又没有怀孕,经过双方的同意,应该能够离婚。第三,假如离婚,妻子不应该获得赡养费。他主张——我以为这主张是对的——如果这个制度被定为法律,许许多多的年轻人,譬如大学生之类,就会寻觅比较恒久些的伴侣,过着普通的生活,而又能解脱现在性关系上的那种狂醉的现象。他举出实例,证明已婚的青年学生比起未婚的学生的功课要更好些。要说两人同居比两个人分居的花费会更大些,天下没有这样的道理;因此,现在使青年人拖延不敢结婚的经济上的理由将不复能成立。我一点也不怀疑,如果法律采纳了林德生的建议,一定会产生很有益的影响,并且大家都知道,这种影响在道德上是一种进步。
然而走遍美国,所有的中年人和大多数的报纸都对林德生法官的这个建议报以咆哮惊骇。他们说他侵犯了家庭的神圣庄严;他们说他宽容不立即生育子女的结婚,实际是等于在法律上大开淫荡之门;对于林德生所说的美国人婚外性关系的普遍性,他们认为未免言过其实,败坏了美国纯洁的妇女的人格;据他们自己的意思,大多数实业界的商人直到30或35岁都能节欲自爱。
就我个人来说,我虽然很相信伴侣式的婚姻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的有益步骤,可以带来很多的好处,但是我认为这个制度还不很圆满。我以为一切不涉及儿女的性关系,都应认为是纯粹的私事;假如一男一女自愿同居而不生育子女,那纯粹是他们自己的事,旁人一点儿也管不着。假如一个男人或一个女子事前没有性的经验,就要进行以生儿育女为目的的结婚大事,我认为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有许多实例证明,第一次的性关系应该和已经有过性经验的人尝试,人类的性行为不是本能的,自从人类不复像一般动物那样从背上实行性交开始,它就已经不是本能的了。丢开这个道理不谈,叫一对事先丝毫不知彼此的性适合与否的人去发生一种终生的关系,这也似乎是荒谬的。这正和一个人想买一间房子,而在交易做成之前不许他观察这间房子的内容一样的荒谬。
要是我们充分认识婚姻传代的目的,那么,正当的道理应该是,在妻子第一次有孕以前,任何婚姻在法律上都不应该受什么束缚。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为的是儿女,而不是性交,所以不等到有子女的希望的时候,婚姻就不能算作是真正完成的。这种观点的成立依靠于——至少是部分地依靠于——把生育与利用避孕方法进行纯粹的性关系这两件事区分开来。
避孕方法改变了整个的性关系与婚姻,并且使从前人们不加以理会的性关系和婚姻的区别变而成为必需的了。人们可以只为性关系而交合,如嫖妓;或者可以结成含有性的成份的伴侣,如林德生法官所建议的伴侣婚姻;或者也可以为了生育子女而建设一个家庭。
选自罗素《婚姻与道德》第十二章试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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