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出现婚前财产公证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了。人们在不断认识过程中,婚前财产公证,从初始的“羞羞答答”变得“大大方方”,已成为部分年轻人处理财产的一种方式。
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直以来,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赞成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给自己一份安全感,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主平等的地位,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彼此尊重的具体体现;反对的人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缺少信任和安全感的表现。它保障的是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双方的感情。不符合中国的人传统道德观念,两个人即将结婚,就为各自的财产分清界限,势必让原本坦然的恋人在心理埋下阴影,无疑会伤害双方感情,甚至引起感情破裂。
人们不难发现,当代男人和女人都有很强的独立意识,并不依赖他人生存。由于很多人变得越来越现实,很多婚姻变也得非常复杂。有的人是因相爱而结合,有的人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有的属于涉外婚姻,也有的人则是因贪图对方的财产而走到一走。尽管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知,从相知到相爱,直到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但又有谁能断定两个人就能厮守终生、白头到老呢?
在现实生活中,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特别是闪婚闪离,真的让人们目瞪口呆,因离婚姻导致的财产纠纷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广大的法官们,尤其是婚前财产的归属认定成为最棘手的问题。比如说,婚前以个人名义并利用按揭贷款购买住房,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为结婚前购买的住房,首期款由女方父母资助,婚后需要共同还贷。一旦分手,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由于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有可能搭上自己的利益或父母一辈子的辛苦钱。如果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数量、财产的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及债务范围等问题进行公证,个人的权利就会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就会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当然,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公证没有作硬性规定。面对现代人越来越现实的婚姻观和爱情观,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和协调一致的原则,选择是否实行婚前财产公证。结婚当事人应在注重婚姻感情的同时,最好不要忽略个人利益保护。即使不对婚前财产公证,也应明白法律赋予给自己的权利,对个人财产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到心中有数,并留有相关的证据和线索。假使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夫妻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公证就会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庇护所。
爱情是美好的,婚姻是神圣的。真正为爱走到一起的两个人,他们是把爱情放在第一位,把财产放在第二位。即使划清财产婚前界限,他们也会理解,他们在依法保护自己婚前财产权利的同时,也把爱情的纯洁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当前,人们面对婚前财产公证与情感和传统观念的撞击,仍然有这样和那样的争议也是正常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我相信将有更多的人加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行列,婚前财产公证将会成为一种自觉的行动,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趋势,也将成为年轻人理财的一种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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